【考上高普戶政!】評論
行程法131規定1.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3.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為權利消滅,並非民法時效完成採抗辯說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B)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C)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答案C 民法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B(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B)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C)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A)因時效完成當然消滅(C)五年(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 公法上請求權1、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2、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採「權利消滅主義」: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此一規定,明顯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第125、128條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者有不同。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1)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應自何時起算,行政程序法並未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