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u】評論
訴願法 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看完整詳解
【考上高普戶政!】評論
實體上決定 = 決定駁回 A訴願之決定 - 程序上決定(訴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B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30日)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3.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規定 (不能為訴願人=無權利能力)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不補正者 (無行為能力)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不補正者6.行政處已不存在者(已撤銷,廢止,但不包括變更原行政處分在內) C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新提起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事實行為)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私經濟行政) D
【李庭萱】評論
我國訴願法規定的訴願決定,可分為下列:(一)不受理決定(程序駁回決定):訴願程序如不合法時,即有下數訴願法第7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者(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InIRO Bear】評論
21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