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B)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之全額
(C)和解基於當事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D)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6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一)羈束力與形式確定力1.「和解」成立者,在當事人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書記官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之。2.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外,當事人亦不得再就已和解之事項請求法院裁判,自更無提起上訴之可言。(二)既判力1.涉及「當事人起訴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之事項」(1)立法者雖許當事人就未聲明事項和解,但該未聲明事項,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範圍,則就當事人未聲明事項而成立之和解,應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2)立法者雖許許第三人參加和解,但該第三人既未經訴之追加、變更而為訴訟當事人...

萬晉宏】評論

(A)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coffeefish121】評論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