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B) 於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上訴人原則上...
【志聰】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第 69 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蘇逸平】評論
C法律上指產生爭訟行為時,雙方當事人對彼此的稱呼。如:「對造人」、「對造律師」。
【萬晉宏】評論
(A) 民事訴訟行為,原則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例外經審判長之許可,當事人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