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 106/2/14 討論事項:一○五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院長提議: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乙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 借名登...
【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106/2/14 討論事項:一○五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院長提議: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乙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 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