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駕駛汽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致乙倒地後受有四肢擦挫傷之傷害,雙方及旁人尚未報警之際,適有巡邏員警行經該地點,甲乃上前向該員警表明自己駕車發生本起車禍,但堅稱自己 並無行車疏失,若甲成立過失傷害罪,是否得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A)甲自始否認過失,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B)甲已對於尚未發覺之犯罪自首,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C)甲須於偵查中承認過失,始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D)甲須於法院審理中承認過失,始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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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志聰】評論
刑法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84年台上字第 829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