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有關法院之用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有必要時,得使用方言
(B)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使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C)訴訟當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
(D)證人如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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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97條(審判應用之語言)﹝1﹞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A)第98條(通譯傳譯或選擇文字訊問)﹝1﹞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C)(D)第99條(訴訟文書之文字)﹝1﹞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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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7條(審判應用之語言)﹝1﹞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A)第98條(通譯傳譯或選擇文字訊問)﹝1﹞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C)(D)第99條(訴訟文書之文字)﹝1﹞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