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有關法庭旁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應核發旁聽證
(B)核發旁聽證時,得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
(C)旁聽人經法院院長許可,得向法庭錄音
(D)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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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A)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B)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第7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C)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第8條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