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A)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B)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第7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C)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第8條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