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聘用助理,承法官之命所辦理事項之範圍?
(A)案件程序之審查
(B)法律問題之分析
(C)資料之蒐集
(D)裁判書之撰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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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2﹞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B)(C)﹝3﹞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4﹞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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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2﹞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B)(C)﹝3﹞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4﹞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