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有關法院組織法所定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人事室不屬書記處
(B)地方法院研究考核科屬於書記處
(C)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屬於書記處
(D)地方法院提存所屬於書記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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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2條(書記處)﹝1﹞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B)、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C)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第24條(編制)﹝1﹞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A)人事室與書記處不相隸屬第20條(提存所)﹝1﹞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D)提存所與書記處不相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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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2條(書記處)﹝1﹞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B)、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C)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2﹞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第24條(編制)﹝1﹞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A)人事室與書記處不相隸屬第20條(提存所)﹝1﹞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D)提存所與書記處不相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