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之法定職權?
(A)實施搜索、扣押或勘驗
(B)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或證人
(C)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D)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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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施信豪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保護管束」通常是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A)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B)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C)﹝2﹞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1﹞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用戶】施信豪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保護管束」通常是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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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A)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B)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C)﹝2﹞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1﹞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