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A)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B)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C)﹝2﹞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1﹞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A)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B)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C)﹝2﹞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1﹞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