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不屬法院組織法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之職稱?
(A)法官助理
(B)公設辯護人
(C)司法事務官
(D)執達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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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司法事務官室)﹝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C)第34條(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2﹞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3﹞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第37條(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1﹞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B)第33條(高等法院之類別及員額)﹝1﹞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含執達員) 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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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1(司法事務官室)﹝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C)第34條(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2﹞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3﹞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第37條(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1﹞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B)第33條(高等法院之類別及員額)﹝1﹞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含執達員) 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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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1(司法事務官室)﹝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C)第34條(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2﹞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3﹞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第37條(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1﹞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B)第33條(高等法院之類別及員額)﹝1﹞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含執達員) 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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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1(司法事務官室)﹝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C)第34條(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2﹞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3﹞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第37條(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1﹞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B)第33條(高等法院之類別及員額)﹝1﹞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含執達員) 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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