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2﹞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3﹞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4﹞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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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2﹞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3﹞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4﹞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