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66條(檢察官之職等)﹝1﹞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2﹞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A)﹝3﹞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C)﹝4﹞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5﹞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B)﹝6﹞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111條(各級檢察署之行政監督)﹝1﹞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D) 四、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五、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六、地方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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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6條(檢察官之職等)﹝1﹞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2﹞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A)﹝3﹞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C)﹝4﹞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5﹞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B)﹝6﹞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111條(各級檢察署之行政監督)﹝1﹞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D) 四、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五、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六、地方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