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有關最高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法院無通譯之設置
(B)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 1 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C)最高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D)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 1 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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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評論

第53條(最高法院通譯、技士及執達員等人員職等之設置)﹝1﹞最高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A)第52條(書記廳)﹝1﹞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B)第17條(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1﹞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C)第56條(資訊室)﹝1﹞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