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條(法院審判案件之獨任制與合議制)﹝1﹞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A)﹝2﹞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B)﹝3﹞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C)參考刑訴 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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