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 1 人獨任或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B)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C)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D)地方法院審理刑事簡易程序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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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條(法院審判案件之獨任制與合議制)﹝1﹞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A)﹝2﹞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B)﹝3﹞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C)參考刑訴 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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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條(法院審判案件之獨任制與合議制)﹝1﹞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A)﹝2﹞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B)﹝3﹞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C)參考刑訴 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