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條(法院之審級)﹝1﹞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A)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條﹝1﹞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B)司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依據)﹝1﹞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C)第3條(大法官之設置及憲法法庭之成立)﹝1﹞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