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最高法院定之
(B)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高等法院則置法官、試署法官
(C)地方法院管轄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包括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案件
(D)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不論員額及事務繁簡,均應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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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7條(法院之劃分與變更)﹝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A)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B)第34條(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B)第32條(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1﹞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C)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第14條之1(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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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7條(法院之劃分與變更)﹝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A)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B)第34條(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1﹞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B)第32條(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1﹞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C)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第14條之1(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