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6 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稱之首謀者,以一人為限
(B)本條所稱首謀者如進一步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則仍論以首謀之處罰
(C)本條所稱聚集三人以上,係指特定之人而言
(D)本條所稱在場助勢之人,包括單純在場圍觀之民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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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C聚...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 本條所稱之首謀者,以一人★★→★不...

天道酬勤!身特差三分,明年】評論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看完整詳解

Jo】評論

名詞解釋筆記公然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聚眾依判例解釋,則指糾集隨時可增加之多數人,且情節上達足以危害地方安寧狀態程度者而言。首謀係指首倡內亂謀議之人,或為公然聚眾、內亂團體中之主謀人,但並不以成為內亂團體之領導人為必要,僅有實行行為發號施令但非主謀或領導者,仍不得認為係屬首謀,首謀的人數也不限於一人。刑法上就首謀者有刑罰之加重。下手實施之人指客觀上實施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行為之人。在場助勢者則指既非首謀,亦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然以自己犯罪之意於犯罪現場,在旁張揚聲勢之人。本題:46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6 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 本條所稱之首謀者,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