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C聚...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 本條所稱之首謀者,以一人★★→★不...
【天道酬勤!身特差三分,明年】評論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看完整詳解
【Jo】評論
名詞解釋筆記公然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聚眾依判例解釋,則指糾集隨時可增加之多數人,且情節上達足以危害地方安寧狀態程度者而言。首謀係指首倡內亂謀議之人,或為公然聚眾、內亂團體中之主謀人,但並不以成為內亂團體之領導人為必要,僅有實行行為發號施令但非主謀或領導者,仍不得認為係屬首謀,首謀的人數也不限於一人。刑法上就首謀者有刑罰之加重。下手實施之人指客觀上實施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行為之人。在場助勢者則指既非首謀,亦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然以自己犯罪之意於犯罪現場,在旁張揚聲勢之人。本題:46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6 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 本條所稱之首謀者,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