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聰】評論
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萬晉宏】評論
丙(小王)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丁,無婚生否認權
【免費享解】評論
現行法並未規定實際上生父得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否認子女之訴,故學理及實務.....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