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申請歸化時,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
(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
(B)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
(C)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之外國人
(D)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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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國籍法§6 ☆...

【用戶】蕭瑜亭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6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6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國籍法第 3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