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y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監護登記戶籍法第11條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訂.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B)未滿20歲已結婚者,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不用為監護登記。
【用戶】w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O (A) 對於父母雙亡之 12 歲兒童,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民法§1091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戶籍法§11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X (B)滿 17 歲女子,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者,因仍為未成年人,應依法選定監護人,並為監護登記 民法§1091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且已有法定代理人,自不須另外依法選定監護人O (C)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戶籍法§12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O (D)因心智缺陷,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 輔助登記 戶籍法§12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