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O (A)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條例§2 I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O (B)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姓名條例§2 II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X (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姓名條例§1 III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O (D)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姓名條例§3 (2)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