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自治權限範圍內,不受國家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接受自治監督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是一種具有地域性的政治組織,它雖然有相當的自治權,但這些自治權乃為國家法律所賦予或為國家所承認,所以地方政府雖具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卻不能不受國家的監督。因此地方自治之監督,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之行為,依法律應受到國家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固然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地位,並依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在我國現今為「地方制度法」)進行自治,但自治並非一國之中另行成立其他國家,而是一種功能性的分工分治,但這種分工分因屬於重要的制度而受到憲法之保障(亦即所謂「制度保障說」),甚且積極實現人民生活理想之觀點,而更有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涵(亦即所謂「人民主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