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鄉(鎮、市)自治事項?
(A)鄉(鎮、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B)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C)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D)鄉(鎮、市)觀光事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判斷法:非屬...鄉(鎮、市)之自治事項→找事情權限比大的→『都市計畫』之『核定』及執行都市計畫之核定及執行→縣(市)自治事項:8.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鄉(鎮、市)自治事項?(A)鄉(鎮、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B)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C)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D)鄉(鎮、市)觀光事業第19條(縣(市)自治事項)﹝1﹞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縣(市)戶籍行政。  (四)縣(市)土地行政。  (五)縣(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縣(市)稅捐。  (三)縣(市)公共債務。  (四)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社會福利。  (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縣(市)宗教輔導。  (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勞資關係。  (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縣(市)建築管理。  (三)縣(市)住宅業務。  (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縣(市)自然保育。  (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縣(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縣(市)衛生管理。  (二)縣(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縣(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縣(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縣(市)警衛之實施。  (二)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合作事業。  (二)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縣(市)公共造產事業。  (四)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第20條(鄉(鎮、市)自治事項)﹝1﹞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2﹞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