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區域合作組織之成立)﹝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2﹞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3﹞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4﹞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所明示之跨域合作機制?(A)行政契約(B)訂定協議(C)成立區域合作組織(D)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交由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