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種情況應解除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A)連續未出席成立大會達二會期
(B)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C)連續未出席臨時會達二會期
(D)連續未出席審查會達二會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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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2)﹝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