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評論
(A)直轄市政府負責編定並審議市政預算→X,審議預算是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參見地制法§40第一項後段: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B)鎮公所負責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V,地制法§29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C)縣政府(議會)負責議決地方重要事項→X,議決地方重要事項為縣議會之職權,參見地制法§28第四款: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以及地制法§36。(D)區公所區長(直轄市長)負責對直轄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X,地制法§48第1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