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抽象法規範? (A)法規命令 (B)職權命令 (C)行政規則 (D)自治條例

【評論內容】(A)法規命令→行政機關訂定 (B)職★★★...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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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B)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C)對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D)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之規定,第 1 款至第 6 款,並無"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另,"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規定於憲法第 18 條。

【評論主題】4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市)總預算案之編列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得以附帶決議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B)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

【評論內容】

總預算案→地制法§40

(A)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以附帶決議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決議→X,第2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2)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縣(市)議會→X,第1項: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C)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一個月)前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X,第1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D)總預算案如未依限審議通過,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V,第3項第2款第1目: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0 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自治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直轄市政府委辦事項 (B)山地原住民區之區民代表會得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

【評論內容】

(A)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直轄市政府委辦事項→V,地制法§83-2第1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B)山地原住民區之區民代表會(不)得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X,地制法§83-7:

I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II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C)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V,地制法§58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D)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V,地制法§83-5第1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評論主題】26 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只有在地方內部監督機制不足以排除違法狀態,或現實上有窒礙難行之事由,始能介入,稱之為: (A)補充性原則 (B)公益原則 (C)便宜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

(A)補充性原則→由內而外、先行政後司法,亦即釋字第527號揭示府會衝突的解決程序。

【評論主題】36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直轄市政府負責編定並審議市政預算 (B)鎮公所負責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 (C)縣政府負責議決地方重要事項 (D)區公所區長負責對直轄市議會提出施政報

【評論內容】

(A)直轄市政府負責編定並審議市政預算→X,審議預算是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參見地制法§40第一項後段: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B)鎮公所負責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V,地制法§29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C)縣政府(議會)負責議決地方重要事項→X,議決地方重要事項為縣議會之職權,參見地制法§28第四款: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以及地制法§36。

(D)區公所區長(直轄市長)負責對直轄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X,地制法§48第1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種稅收,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A)關稅 (B)菸酒稅 (C)娛樂稅 (D)使用牌照稅

【評論內容】(A)關稅(國稅)→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為民主行政(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學派最為關注的公共行政價值?(A)效率 (B)效能 (C)回應 (D)公平

【評論內容】公平為NPA核心價值,缺乏NPM觀點下民主行政內涵的解釋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非屬「轉換型領導」的構成要素?(A)才智的激發 (B)個別的關懷 (C)心靈的鼓舞 (D)薪酬的誘因

【評論內容】轉換型領導之要素:1. 個別的關懷→(B)2. ...

【評論主題】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

【評論內容】

覆議制度→地制法§39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30)日內送請覆議→X,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15)日內作成決議→X,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X,第4項: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V,第4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