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評論
提醒一下喔,是釋字第391號:立法院依憲...
【miruku】評論
釋字391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狐獴吃芒果】評論
§40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