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居住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居住自由包含設定住、居所之自由
(B)遷徙自由包含遷徙、旅行、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C)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僅得以立法院制定法律之方式限制之
(D)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得視規範對象有無臺灣地區戶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蔡大芳】評論

12 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居住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釋字第454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A)、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B)。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D),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看完整詳解

Lcc】評論

釋字454 理由書憲法第...

陳佳茵】評論

(C)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僅得以立法院制定法律之方式限制之(X)比如說依據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就是一種授權命令,並非只能以立法院制定法律之方式限制居住遷徙自由。或最近因疫情而產生的入境隔離,均為以命令限制人身自由。那為什麼明明是憲法第八條所明文規定之"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為什麼是法律保留之人身自由可以用命令限制之呢?這牽涉到刑法在立法之初的"空白刑法概念",此種以法律規定罪名和法律效果,而其實質構成要件是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