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關於行政法院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行政機關為被告起訴,原則上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以公司為被告起訴,由該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以一般人民為被告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不動產徵收涉訟者,專屬作成徵收處分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Hower】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4 條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快放棄了QAQ】評論

第 13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A)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B公司)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4 條前條以外之訴訟(C一般人民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Lcc】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