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提起撤銷訴訟之程序要件?
(A)原告原則上須經訴願而不服訴願結果
(B)原告須對現存有效之行政處分提起
(C)原告須於法定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訴訟
(D)原告須釋明其有即受法院判決確認之利益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最後衝刺,我不要回去蓋符咒】評論

撤銷之訴要件:❶須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含無效處分❷原告須主張處分違法損害權益❸須經訴願未獲救濟,例外不經訴願或經相當訴願程序: Ⅰ.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 Ⅱ.得不經訴願事件:  ⅰ.一般給.....看完整詳解

skyler】評論

(D)為確認訴訟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一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相信自己!】評論

證明與釋明的不同證明與釋明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心證上的強弱,證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釋明,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大概如此之心證程度(104台抗字第712號判決參照)。但釋明於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有規定,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