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之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幾個月送達於縣(市)議會,以供審議?縣(市)議會至遲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多久,完成審議?
(A) 3 個月、2 個月
(B) 3 個月、1 個月
(C) 2 個月、1 個月
(D) 1 個月、1 個月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40條(總預算案)  直轄市總預算案,...

狐獴吃芒果】評論

§40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逾期審議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支出部分:a.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b.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得就原提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