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鯊鯊上岸了】評論
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
【再來一次】評論
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狐獴吃芒果】評論
延長會期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不得超過十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a.應縣市長之要求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不得超過五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不得超過五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臨時會a.直轄市長之請求。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a.縣市長之請求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a.鄉鎮市長之請求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召開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議長應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