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訂定行政契約應記載之內容)﹝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40.4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彼此間在訂定跨域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記載之事項?(A)費用之分攤原則(B)違約之處理方式(C)仲裁及公證之約定(D)合作事項及合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