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地方民意代表缺額達總名額五分之二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第81條(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2﹞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3﹞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O(B)地方民意代表所遺任期不足 2 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O(C)補選之地方民意代表所得任職之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O(D)補選原因包含辭職、去職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