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區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區長係由民選產生
(B)區長僅在必要時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諮詢會議
(C)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非具原住民資格者亦得參加區長競選
(D)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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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區長係由民選產生→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第58條(區長之設置及其消極資格)﹝1﹞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2﹞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3﹞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4﹞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