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才有選擇權】評論
第 79 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
【狐獴吃芒果】評論
§78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例外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
【aslanlin77】評論
市長:停職、解職議員: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