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祥】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直轄市、縣(市)...
【狐獴吃芒果】評論
§41、42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歲入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議會、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縣市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市府公告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代表會審議,並由公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