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姓名條例 第 5 條(AC)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w】評論
X (A) 身分登記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X (B) 財產買賣交易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X (C) 商業登記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O (D)學歷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姓名條例§6學歷(D)、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ABC)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這題只有考姓名條例§6吧?主體都是證件,如果是純問商業登記或財產取得登記才分別是§5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