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兩岸條例第16 條 (申請定居)I 大...
【考上高普戶政!】評論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A)第二款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或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B)第一款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C)第三款 民國三十四年前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D)第四款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公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第五款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一定成功】評論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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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