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第三項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
【阿zhe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31 III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