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有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喪失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衍生之權利與義務
(B)僅喪失在臺灣地區之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因此而喪失
(C)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大陸委員會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D)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 礙撫卹金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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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無限掌中置】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1Ⅰ...

蕭瑜亭】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第2項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D)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義務不喪失(C)是向內政部申請回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