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港澳條例第 14-2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