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限制或禁止區域之公告:國防部經扣留之開罰...
【蕭瑜亭】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0-1 條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第 32 條第1項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32 條 第一項
【popo】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