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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作業要點O (A)經核...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護照條例>第 18 條 持用護照之限制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發布國人加持第二本護照相關規定:依據護照條例第18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故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另為兼顧便民及護照安全管理,參考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之作法,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A);申請者限為在台設有戶籍國民並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ㄧ、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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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