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70台上2480判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與填寫帳號 之用意相同,僅在識別儲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既非表示儲戶本人 簽名之意思,則未經儲戶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
【用戶】Jean Tsai
【年級】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785號【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5 月 30 日【裁判要旨】:上訴人所偽造「上○建材有限公司」及「陳○旺」之印章各一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係在必須沒收之列,縱未經搜獲,如不能確切證明該二印章已不存在,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