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地三分之二面積之地,在其上興建一棟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一土地
(B)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一土地
(C)乙、丙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二土地
(D)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二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0714
統計:A(2),B(4),C(37),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增加辛苦的密度,縮短上榜的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是民821?

【用戶】Jean Tsai

【年級】

【評論內容】74年二次民庭:民767

【用戶】果果兒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