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竊取乙的金錶 1 只及筆記型電腦 1 臺,另又侵入丙之住宅竊取丙之名牌包 1 個。經檢察官依法取得搜索票,搜索票上關於應扣押物之記載為「乙的金錶 1 只」。執行搜索時,檢察官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 1 臺及丙的名牌包 1 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皆不得扣押。因上述的搜索票對這兩件物品都沒有記載
(B)僅能扣押乙的筆記型電腦。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C)皆可扣押。因可證明甲對乙及丙分別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D)僅能扣押丙之名牌包。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9012
統計:A(9),B(2),C(55),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969124

【年級】

【評論內容】筆記型電腦:附帶扣押137 I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名牌包:另案扣押152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